为了促进普拉司网生产性会员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商),包括但不限于改性塑胶、再生塑胶、塑胶助剂等塑胶材料,在全国各地的市场推广与销售业务,拓宽生产商的市场销售渠道,降低生产商的市场开发成本,普拉司组织协调各种市场开发资源,通过“普拉司合伙代理人中心”招募全国各地的代理人,在各地推广和销售生产商的各类塑胶材料,为维护生产商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以期共同遵守:
各地代理人在生产商协助下以双方名义在各地市场开发生产商的产品市场,推动生产商与目标客户直接进行业务交流,协助生产商直接与目标客户进行贸易合作并进行货款清算,代理负责市场开发及联络工作等,生产商负责交易、技术等各种服务性工作;生产商与客户发生业务合作后,在服务期限内,按销售额向普拉司和代理人支付约定的代理费。严禁生产商通过本平台及代理人认识目标客户后,私自与目标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和交易,一经发现,公告并按标准加倍惩罚。
2.1 生产商有权要求代理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向生产商提供客户信息以及客户相关业务的反馈意见,以便生产商进行综合判断。
2.2 生产商有义务协助代理人与客户进行业务交流,同时有义务协助代理人对客户进行业务拜访与交流。
2.3 生产商有义务向客户提供销售中的各种服务,如因生产商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纠纷,代理人免责。
2.4 生产商有义务按时给普拉司和代理人结算代理费用。
2.5 生产商有义务按系统要求在普拉司平台上向代理确义目标客户名单和成交品种、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
3.1 代理人有义务与客户联系,协助生产商与客户进行沟通,根据需要,并协助生产商相关人员前往客户进行拜访与交流。
3.2 代理人有义务协助生产商与客户进行商务交流,包括技术交流、审厂、试料及各种售后服务等。
3.3 代理人有义务在系统上向生产商申报目标客户名单。
3.4 代理人有权利要求生产商向客户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及服务。
3.5 代理人有权利要求生产商按约定,按时结算代理费用。
4.1 代理费计算公式:代理费=销售金额*代理费率
4.2 改性塑胶代理费率:3%;
4.3 再生塑胶代理费率:4%;
4.4 塑胶助剂代理费率:5%;
4.5 代理费扣罚情况:客户给生产商回款迟到1个月以上(因生产商质量、售后服务等原因除外,此情况需生产商业务联络人写说明),生产商将酌情扣除该笔迟到回款对应代理费额的1%,每拖延几个月以上,将相应扣除相应的百分比(如两个月以上为2%;三个月以上为3%;以此类推),扣除完毕则不再扣除。
4.6 生产商隐瞒或者与客户串通,少报成交或回款数额,少付代理费的,应按少付部分加倍支付。
4.7 生产商同意签署本公约后需缴纳人民币3万作为服务保证金,作为产品品质及履行公约之担保,如公约履行期间有售假或不按时付清代理费的,普拉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代理费,用于按时支付给代理人。
5.1 单个目标客户服务生效期为生产商在系统确认与该目标客户成交之日起三年。如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提出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5.2 因本公约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普拉司未授权生产商和代理人进行现金交易,所有交易货款须全部汇入生产商指定帐户,所有代理费须全部汇入普拉司指定帐号,否则视为未付款,普拉司对相关业务有权不予支持。
本公司作为生产商,同意遵守上述《服务公约》的约定。